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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項目需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實施條件

    2025年1月10日 0 條評論 940 次閱讀 0 人點贊

    對于建設項目,無論是新建項目,還是土地利用變更,其交付運營后,可能會對現有關聯周邊區域的交通系統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促進城市規劃建設與交通的協調發展,科學、合理、有效第配置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保障城市交通系統的安全、有序、高效,應當提前科學評判建設項目對城市交通影響的范圍及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組織交通影響評價。

    交通影響評價(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TIA)項目開展的條件,也稱“啟動閥值”,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條件:
    1、人口規模下的城鎮新增建筑面積條件。

    說明:
    A.人口規模是指正在執行的城市或鎮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末期城鎮人口規模。
    B.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
    C.在同一欄中,人口規模越大、交通問題越復雜的城市和鎮,其閥值選取宜越低。
    2、場館與園林和醫療類建設項目的啟動閾值應為:新增配建機動車配建停車泊位大于100個。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應在報建階段進行交通影響配建:
    1) 單獨報建的學校類建設項目。學校類包括:高等院校、中專及成教學校(中專、職高、特殊學校及各類成人與業余學校)、中學(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
    2) 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類建設項目。包括:客運場站(交通客運站、客運樞紐等)、貨運場站(貨運站、貨運碼頭、物流中心、倉儲設施等)、加油站、停車設施(社會停車場(庫)、公共汽電車停車場(庫)等)。
    3) 混合類的建設項目,其總建筑面積或指標達到項目所含建設項目分類“上表”中任一類的啟動閾值。
    4)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工業類、其它類(使用功能包含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建設項目大類的建設項目,如多功能綜合樓、商住樓等)和其它建設項目。
    其它說明: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應在建設項目選址階段進行影響評價:
    (1)特大城市的建設項目規模達到報建階段啟動閾值的5 倍及以上,其它城市和鎮達到3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類項目;
    (3)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在選址階段也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2、規劃人口規模超過1000萬的城市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標準基礎上確定更為嚴格的閾值標準。
    3、當相鄰建設項目開發建成時間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時,可對多個相鄰建設項目合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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